唐山房屋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律师
唐山,路南2022-10-17 09:34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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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,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”1、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私法自治,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约定。只要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没有违反公序良俗,该约定即为有效,双方均应遵守。2、法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,没有约定,且没有特别法规定的,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这里的一年为不变期间,不适应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3、合理的催告期,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后,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这里的“合理期限”应当由法官基于交易惯例和诚信原则自由裁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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